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鲁*****挂“解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蒙阴县桃曲大桥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对行至此的魏某某驾驶的鲁******号/鲁*****挂“解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发生刮蹭,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蒙阴县古泉社区路段时,逆行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杜某某驾驶的辽******号/辽*****挂“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发生刮蹭,驾车继续行驶至蒙阴县孟良崮医院路段时,与顺行至此的秦某某驾驶的鲁******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刮蹭,驾车继续行驶至沂南县**镇安达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祖某某驾驶的鲁******号“飞碟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对行至此的季某某驾驶的鲁******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驶入安达加油站内,撞毁加油站内广告牌、电线杆、绿化石及松树等物品。被告人田某某在以上各起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魏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848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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