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文峰区,住安阳市**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50分许,在内高线**乡**村口西侧路北,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EC****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发生事故,事故处理后田某某驾车回家。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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