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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33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清镇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清镇市**镇***村**组。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青阳县城伯爵KTV往青阳县木镇镇方向行驶,行至青阳县汽车站附近路段,与胡某某驾驶的皖R*****号小型轿车险些发生碰撞,后双方发生争执,皖R*****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阮某某报警。田某某见状,继续驾车往木镇镇方向行驶,并将车停放在大转盘往木镇镇方向100米处的路边一工地院内。青阳县交警大队交警赶至现场后,将躲在方兴实业有限公司院外一大货车车底的田某某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交警将田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情况经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田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朱慧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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