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栋**单元**号。2016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罚款1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5mg/100ml。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田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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