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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RB****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水北调桥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醇含量为14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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