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佤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来乡**(以上均为自报)。2019年9月1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粤H**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交汇处时,与被害人廖某芬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田某某受伤的后果,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0**)。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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