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区**乡**村**号,农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28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E******的小型轿车沿内高线行驶至安阳县高庄镇西小寒村路口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10月4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0.4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警查获田某某照片、抽血照片、驾驶机动车照片等;2.书证: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及辩解;5. 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