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国翔,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龙智、贾林、田涛四人在保靖县**街吃宵夜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天晚上到了23时许,四人吃完夜宵后,田某某驾驶田某的白色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湘******)将田某送至吕洞山大酒店,然后开车到卫计局接其女朋友,因其按喇叭影响住户睡觉,与其中一住户发生肢体冲突,保靖县公安局出警民警发现田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要求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保靖县中医院进行抽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田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秀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保靖县**镇**号,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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