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3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11月28日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龙高镇塬边村六组269号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惠泽居小区8号楼1单元1606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陕A****3陕A****3(临牌)的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广运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灞浦五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其系酒后驾车,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3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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