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单位行贿、受贿等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59********,汉族,大学本科,内蒙古**甲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内蒙古**甲勘探队原队长(已退休)。于2007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队长,内蒙古**甲公司党委书记、经理;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内蒙古**甲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9年2月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5日库某某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田某某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5日库某某监察委员会解除对被告人田某某的留置;2020年9月16日库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田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因库某某看守所无收押被告人田某某的条件,库某某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本院召开检委会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某某单位行贿人民币共计176.1487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在内蒙古**甲勘探队任职期间,为与上级管理部门和业务往来单位拉近关系得到工作和业务上帮助与照顾,向相关单位的管理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76.1487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并在单位的小金库(账外账)中予以核销。

(一)2007年4月,内蒙古**丙(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万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内蒙古*甲勘探队队长田某某提出欲将其个人所有的丰田陆地巡洋舰4700型越野车以10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内蒙古**甲勘探队。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能够保持与内蒙古**丙(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并能够顺利结清之前内蒙古自治区**丙(集团)有限公司所拖欠的业务款,在明知该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同意购买,并于2007年7月10日按照万某某的要求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109万元购车款存入万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内,于2007年11月6日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内蒙古**甲勘探队在购买此车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对该车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以2007年11月6日为评估基准日,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74.1万元。内蒙古**甲勘探队高价购买该车,万某某从中获取溢价车款34.9万元。

(二)2010年9月,内蒙古**局原局长莫某某(另案处理)与其妻子王某甲(另案处理)到内蒙古**甲勘探队参加矿业开发推进会,晚饭过程中王某甲提出其弟弟王某乙没有住房。次日,田某某及内蒙古*甲勘探队下属企业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段某某与莫某某、王某甲到**家园2号楼选定一套100平方米左右住宅楼,王某甲支付8万元购房首付,被告人田某某和段某某商定剩余19.8116万元房款由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小金库)中出资为莫某某、王某甲夫妻二人解决。购买房屋后,莫某某要求被告人田某某给王某乙解决车库问题,被告人田某某与段某某商定从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小金库)中出资11.502万元为王某乙购买车库。

(三)被告人田某某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期间,为了与时任内蒙古**局局长莫某某搞好关系,分11次从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小金库)中出资送给莫某某共计39万元,莫某某均予以接受。

(1)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7万元;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莫某某到内蒙古**甲勘探队调研指导工作时,被告人田某某到莫某某居住的宾馆送给莫某某2万元;

(3)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5万元;

(4)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3万元;

(5)2009年夏天的一天,莫某某到内蒙古**甲勘探队调研指导工作时,被告人田某某到莫某某居住的宾馆送给莫某某2万元;

(6)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5万元;

(7)2010年9月份的一天,莫某某到内蒙古**甲勘探队召开现场会时,被告人田某某到莫某某居住的宾馆送给莫某某2万人民币;

(8)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5万元;

(9)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3万元;

(10)2012年夏天的一天,莫某某到内蒙古**甲勘探队视察工作,被告人田某某到莫某某居住的宾馆送给莫某某2万元;

(11)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莫某某办公室送给莫某某3万元。  

(四)被告人田某某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期间,为了与莫某某搞好关系,将莫某某妻子王某甲在海拉尔旅游、购物和吃喝等费用共计5.4181万元人民币予以核销。

(五)2010年5月,时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的田某某从时任内蒙古**乙勘探队队长郝某某(另案处理)处承揽了1000万元的勘探业务,事后为了感谢郝某某在勘探业务上给予的帮助,田某某伪造了一份煤田地质勘探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送给郝某某65.5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

2.被告人田某某简历(内蒙古**甲勘探队)、田某某人事档案复印件。

3.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的通知、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31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明(2020年9月3日)。

6.内蒙古*甲勘探队情况说明。

7.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厅属相关地勘单位和企业事业同属对应的确认函、明细表。

8.扣押决定书(库监扣【2020】25号)、扣押款物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

9.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10.证人万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段某某、孙某某证言。

11.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内刑终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12.机动车转移登记相关手续。

13.内蒙古**甲勘探队情况说明;内蒙古**甲勘探队固定资产验收单和二手车发票联、付款凭证、借款单;关于日本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价格认定结论。

14.证人王某甲、莫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顾某某、付某某、贾某某证言。

15.内蒙古**甲勘探队2011年3月11日记账联、内蒙古**甲勘探队2011年1月13日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

16.王某乙位于健康办**家园房产档案材料。

17.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部分票据复印件中的2010年9月27日内蒙古**甲勘探队日记账凭证(摘要:去满洲里、红姐来)及借款单;2012年9月6日借款单(用途:王姐衣服);2013年12月22日借款单(用途:王姐)。 

19.证人郝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证言。

20.煤田地质勘探工程合同书、预付账款三栏明细账、转账凭证。

21.2010年10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转账支票。

22.煤田地质勘探工程合同书、煤田勘探结算书、付款凭证供应商明细账、报销粘贴单、发票联、转账凭证。

二、被告人田某某收受人民币共计41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在内蒙古**甲勘探队任职期间,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他人共计41万元。

(一)2007年下半年,内蒙古**甲勘探队下属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家园一期项目过程中,呼伦贝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潘某某(另案处理)承揽了该项目中2号楼、3号楼的建筑工程,为表示感谢,潘某某送给时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田某某10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二)2008年年初,内蒙古**甲勘探队开发**家园一期项目过程中,呼伦贝尔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乙为承揽工程找到时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田某某,商议承揽**家园一期1号楼和4号楼两栋楼的工程。在刘某乙承揽到**家园一期的1号楼和4号楼的项目工程后,为感谢被告人田某某,送给田某某3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2009年的春节前,刘某乙为顺利拿到**家园一期1号楼和4号楼施工的工程款,送给被告人田某某2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0年,内蒙古**甲勘探队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大酒店总经理蔡某某(另案处理)商谈合作开发内蒙古**甲勘探队下属水泥管厂土地过程中,蔡某某为了能够把项目商谈成功,同时能够降低该项目的投入成本,送给田某某20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之后,田某某同意与蔡某某合作开发内蒙古**甲勘探队水泥管厂土地,并同意将该管理费予以减免。2010年10月,蔡某某与田某某签订了该项目的合作协议。

(四)2011年1月份,内蒙古自治区**甲勘探队党政联席会决定其下属的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乙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小区项目。该合作开发项目最终确定由内蒙古**甲勘探队投资4000万元,获得固定净利润1000万元。事后,刘某乙为表示对被告人田某某的感谢,在2011年春节,送给田某某5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在2012年春节,刘某乙为能够顺利办理**小区项目后期备案等相关手续,送给被告人田某某1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交待材料。

2.证人潘某某证言。

3.证人刘某乙证言。

4.证人蔡某某证言。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

三、被告人田某某贪污人民币共计71.575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担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期间,擅自决定将内蒙古**甲勘探队2006年度、2007年度领导班子年终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在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小金库)中以现金形式核销66.975万元;2007年年中,田某某在内蒙古**乙勘探队核销其个人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4.6万元;上述两项共计71.575万元。

(一)2007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调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因被告人田某某2006年年终奖25万元由调任前所在内蒙古**乙勘探队发放,产生4.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由内蒙古**乙勘探队代扣代缴。2007年年中,田某某从内蒙古**乙勘探队的账外账(小金库)中将单位代扣代缴的4.6万元个人所得税以现金的形式领取,归其个人使用。

2007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个人决定,将内蒙古**甲勘探队2006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共计22.1万元以发放现金的形式从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小金库)中予以核销,其中核销了郝某某个人所得税3.9625万元、沃某某个人所得税3.9625万元、刘某丙个人所得税2.3625万元、亦某某个人所得税2.3625万元、白某某个人所得税2.3625万元、杜某某个人所得税2.3625万元;段某某个人所得税2.3625万元、张某甲个人所得税2.3625万元。

(二)2008年3月31日,内蒙古**甲勘探队发放2007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产生个人所得税由内蒙古**甲勘探队代扣代缴。2008年年中,时任内蒙古**甲勘探队任党委书记兼队长田某某个人决定,将内蒙古**甲勘探队2007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8750万元以发放现金的形式在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小金库)中予以核销,其中包括田某某个人所得税8.6125万元、杜某某个人所得税4.1625万元和补个人所得税2.9625万元税金、亦某某个人所得税4.1625万元、白某某个人所得税4.1625万元、郭某某个人所得税4.1625万元、张某甲个人所得税4.1625万元;段某某个人所得税4.1625万元、沃某某个人所得税4.5625万元、刘某丙个人所得税3.76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刘某丙、沃某某、白某某、段某某、郭某某、亦某某、郝某某、杜某某证言。

3.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部分票据复印件中内蒙古**甲勘探队2006年年终发放表、内蒙古**甲勘探队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

4.2007年3月6日内蒙古**甲勘探队2006年年终奖发放表、2007年6月12日内蒙古**甲勘探队2006年年终奖发放表、内蒙古**甲勘探队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内蒙古**甲勘探队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

5.内蒙古**甲勘探队2007年3月15日付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8张、2008年4月2日付款凭证、内蒙古**乙勘探队年终奖金发放明细表。

四、被告人田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共计151.6万元。

2011年,被告人田某某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兼队长期间,在内蒙古*甲勘探队各项奖金正常发放的基础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按照一定标准以奖金的形式分发给单位所有职工,共计15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内蒙古**甲勘探队领导班子成员的年终奖由内蒙古**局按考核指标考核后并按考核结果拟定奖金数额,内蒙古**甲勘探队依据内蒙古**局核定的标准发放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奖。内蒙古**甲勘探队其他各项奖金需要经过内蒙古**甲勘探队领导班子在会上按效益确定奖金的数额,再报内蒙古**局,经劳资科备案批准后方可发放各项奖金。2010年7月7日,内蒙古**甲勘探队出资以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韩某某处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以及给韩某某安置住房和车库并给韩某某及其弟弟两人每人每月0.2万元工资的条件买下了韩某某林场经营权及附属资产物资。2011年11月15日,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林场经营权及附属资产以2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呼伦贝尔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林场转让过程中获利近1700余万元人民币。2011年11月29日,由被告人田某某主持内蒙古*甲勘探队党政联席会议并提出以小树林(韩某某林场)土地转让有盈利为由,给全队各层次人员发放奖金,共计151.6万元,其中,田某某领取18.75万元、亦某某领取6.25万元、杜某某领取6.25万元、白某某领取6.25万元、郭某某领取6.25万元、张某乙领取18.75万元、段某某领取18.75万元,剩余70.35万元分发给内蒙古**甲勘探队全体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白某某、段某某、郭某某、亦某某、杜某某证言。

3.内蒙古**甲勘探队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4.内蒙古**甲勘探队林场转让协议书。

5.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2011年11月20日记账凭证。

6.2011年内蒙古**甲勘探队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职工奖金发放材料及会计凭证、2011年内蒙古**甲勘探队职工在呼伦贝尔市**甲房地产公司发放奖金相关材料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队长期间,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给予他人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4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奖税金以现金形式在内蒙古*甲勘探队账外账中核销,合计71.57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内蒙古**甲勘探队党委书记、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将国有资产以奖金形式分发给单位全体职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51.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向监察机关退赃85.9626万元,可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