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8********,住济宁市**区**家园*号*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挂靠青岛**有限公司,并作为法人表与济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宁****商务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青岛**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委托书委托田某某收款。后双方因工程管理费产生矛盾,青岛**有限公司未再出具收款委托书委托田某某收款。自2013年3月份,田某某多次持加盖其伪造的青岛**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委托书,以青岛**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济宁**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造成青岛**有限公司的损失。
2019年12月4日,田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抓获,后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青岛**有限公司与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377****,1531818****;
2、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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