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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告人田某某因与赵某某有50万余元债务纠纷,被起诉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田某某在盛世商贸城A1a栋209号和2022号两套门面房被相山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田某某两套门面房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5]F-827号、皖中信房估字[2015]F-828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分别为24.2万元、32.8万元。被告人田某某认为评估公司对其房产评估价值过低,不足以让法院解除其门面房,就将两份评估报告拿至萧县路边一家打印店,将报告最后一页的金额修改后加盖伪造印文打印,修改后的金额为65.8万、65.8万。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伪造的报告书递交相山区人民法院后,其中一套门面房被解除财产保全。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递交给相山区人民法院的评估报告书中的“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专用章(5)”印文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等有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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