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63******,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四川省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木里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木里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木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许,田某甲(男,11岁)去项脚乡项脚村瓦科组的山上看砸板;16时许,田某甲看见松鼠钻进了地洞,便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椤松烟熏洞内松鼠,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当日17时左右,田某某在房屋背后的院坝里看见孙子田某甲从山上(老电视台方向)方向跑回家里;19时左右,田某某看见山上(老电视台方向)燃火,便把田某甲带到房屋背后了解情况后,得知田某甲在山上用打火机点燃了松针和木椤松烟熏洞内松鼠一事。之后,田某某将田某甲在山上用火一事告诉儿媳田某乙,并让田某乙、田某甲将此事隐瞒,不准说出去。公安机关对 “3.28森林火灾案”开展调查过程中,对田某某、田某乙进行了询问取材,两人均谎称发生森林火灾的当天15时许,田某甲(男,11岁)在家里看电视、做作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系主犯,犯罪嫌疑人田某乙(已作不起诉)系从犯;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田某乙于2020年5月27日被依法传唤接受讯问,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端正,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田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送检的2号现场1号粘取物中检出的DNA分型与田某甲血样相同;5.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分别对伪证罪现场和失火现场作了3次现场勘验;6、指认笔录:田某甲对失火现场作了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失火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供述,隐匿犯罪证据,造成侦查机关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大量的技侦手段才得以告破失火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彦
检察官助理:降措卓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因取保候审现住木里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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