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2102号
被告人自报田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7********,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田某某在“爱爱你”平台上使用昵称“粉嫩的妮妮”开设直播间,向在直播中赠送虚拟礼物的平台观众传播淫秽视频获利。
同年7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收取平台观众刘某某、张某某赠送的虚拟礼物后,通过QQ向两人发送淫秽视频共计29个。
同年9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日,其二人分别在本市长宁区平塘路415弄113号302室及淞虹路735弄12号101室登录“爱爱你”直播平台并进入主播“粉嫩的妮妮”的直播间,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后,主播添加其二人QQ并发送多部淫秽视频文件。
2.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发送给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视频中,共计29个视频系淫秽视频。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田某某涉案物品。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案发现场照片及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4月起,被告人田某某发送淫秽视频文件给“爱爱你”平台上直播中赠送虚拟礼物的观众,共计获利2万余元。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晓
检察官助理:曹康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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