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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11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平县城护城河路、迎宾大道、龙泉大道等主要交通干道上高速行驶,在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时,拒不停车并多次撞击警方执法车辆,并与汪某某驾驶的豫AO****号轿车、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陈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三人的车辆受损和陈某某、王某某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肢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和驾驶人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武某某、赵某某、袁某某;3.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陈某某;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司法鉴定书;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西平县城道路上高速行驶,连续多次撞击警方执法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光 

2019年3月7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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