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 年9 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值班律师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1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下旬至2019 年4 月16 日,范某、刘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共谋,后被告人田某某事中参与,三人分工合作,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宾馆、**宾馆房间门缝内插放印有色情服务内容及联系电话的小卡片,由范某统一接单后,安排刘某接送卖淫女黄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沈某、李某甲、“丝丝”(均另处)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号**足浴店、**宾馆、**宾馆房间等地卖淫共计50余次,获利28000 余元。其中,被告人田某某介绍的沈某、李某甲、“丝丝”卖淫共计20余次,田某某从中分成获利247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网络人口信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范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村**组**号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1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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