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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某某某证号码4228231983********,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F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汉川市蔡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口镇天屿湖西门门前路段时,将路上行人肖某某撞倒,造成肖某某受伤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肖某某信息、送达回执、申某某赔偿明细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周某某许某某、肖某甲等人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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