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3817,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区**镇**村,住址同上,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7月8日20时10分许,驾驶吉C*****号夏利牌蓝色小轿车沿沥山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维克斯国际集团时,与沿沥山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伤,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让李某某到事故现场为其顶罪。次日,被告人田某某到事故大队接受调查,并交代其犯罪事实。经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一份。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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