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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养殖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宁波牌四轮拖拉机(后拖带挂车),沿青冈县**镇**村**屯通往**屯东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屯南侧十字路口西179. 5米处时,所驾车辆左侧前部与相对方向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前部相撞,致孟某某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南侧边沟内,孟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之后在青冈县**镇**村**养殖场内被青冈县公安局警察抓获。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由田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孟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 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建宇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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