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路**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0时56分,被告人田某某雨天超速驾驶辽C****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沈营线48公里+9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过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灯塔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田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车证、保单复印件;
2.证人金某某、马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勇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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