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1********,汉族,公某某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公某某**镇**组,住公某某**镇**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D****3中型货车装运河砂自公某某**镇**村至**镇**园,12时18分行驶至**镇**园十字路口的**路左转弯并入**公路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鄂D****7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200m处超车,双方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公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某于当晚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7.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报警并协助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海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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