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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月*日*时许,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辽C****2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大盘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市**街道**村道口西侧路段时,由于未保证安全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7岁)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万远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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