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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田某某驾驶冀F*****轻型普通货车沿航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道园村路口,与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龙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卷宗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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