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皮公安局逮捕。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3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致朱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社会危害性说明;犯罪前科证明;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检察官助理:王贵宾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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