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6日至同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0时1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P*****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邢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邢临线48公里**饭店门前时,与同向行驶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又与沿邢临线南侧由西向东倒车停止后李某甲驾驶的冀D*****三轮汽车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平乡县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鲁P*****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三轮汽车、小鸟牌电动三轮车;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李某乙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检验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涉案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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