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川******号小车沿眉山市东坡区团结路由松江方向往工业环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团结路与工业环线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田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05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