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0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驶出顺庆区长征路53号阳光小区门口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在小区门口墙边休息的梁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造成梁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和任某某轻伤、李某某轻微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并参与对被害人救治。该事故经认定,田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对被害人梁某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对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死亡证明、赔偿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16日在辩护人李雨峰在场提供辩护意见的情况下,田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89079****。
2.案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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