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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原县隆兴昌东街与中山路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被害人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蔺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被害人蔺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4月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

2019年10月12日,经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田某甲驾驶的蒙L*****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8km/h,系超速行驶。

2019 年10 月18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超速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且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其违法行为直接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故认定田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9日,因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蔺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105万元,被害人蔺某某近亲属请求免于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巴彦淖尔公安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归案说明等;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5、鉴定意见: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珍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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