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现住绿某某**镇农村信用社**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云G*****号中型普通客车(公交车),由绿某某城市道路**公交车站台方向倒车逆向往**方向行驶,当日15时56分,车辆逆行38米到**移动公司处的人行横道上,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月3日做出事故认定,认定驾驶人田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杨某某无责任。被害人的家属对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某死亡的行为已经谅解,并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已经达成协议,田某某赔偿杨某某家属人民币287561.05元已履行。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富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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