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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8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某某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从承德市双桥区去承德县六沟镇,行驶至京沈线某某路段时,与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白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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