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刑诉〔2014〕4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0034,高中文化,蒲城县城关镇**居委会三组96号居民。2013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3月14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7日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陕E*****号轿车沿渭清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洞耳塬南200M处附近,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与道路旁树木发生碰撞,致使乘坐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车速鉴定报告;
4、公(蒲)鉴(法医)字(2013)054号鉴定文书;
5、西公交鉴检字(外)(2013)0389号血醇检验报告;
6、车辆勘察检验记录、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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