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区**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区**号东**室,系个体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着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境内县道X751长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中线74公里处超车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挂号重型仓栏式半挂车迎面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孪井滩示范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玲
检察官助理:柴晓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本案公安侦查卷两册;光盘两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田军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353****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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