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渝AZ****号牌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医院往城区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南洋城路口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和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田某某已支付被害人李某甲的住院医疗费人民币22322.22元和丧葬费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安葬协议、收条、缴费单据、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苟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法医所〔2020〕病理A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的公共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2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近亲属信息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