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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现住保康县**镇**小学。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1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30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FL61**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其妻子白某某(孕妇),沿保康县**路从金斗往*家厂方向行驶,行至**路12KM+300M**坪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公路右侧山体,导致车辆自燃,造成白某某死亡、田某某受伤及车辆烧毁的交通事故。经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田某某负全部责任。经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系烧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可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小学,联系电话1872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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