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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31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F****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K****挂号半挂车,沿云某某城关镇楚王城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北垣路路口处时,遇自西向东横过楚王城大道张某某驾驶的鄂K****9号小型轿车,田某某驾车在向右侧避让过程中,将在此路口等待自东向西横过楚王城大道的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11月22日,经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孝感市公安局122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证、保险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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