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西平县杨庄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汽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县专探乡政府北侧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行驶进入331省道的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于某某受伤、电车乘车人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证据公开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案发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抢救伤员,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事实、悔罪认罪态度,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辉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西平县杨庄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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