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街道**村**组,现住榆树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吉A****甲号轿车,在榆树市五棵树镇银河包装厂门前,由西向东倒车驶入道路时,在未察明车后情况下,与由北向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某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吉A****乙号两轮摩托相撞,致使两车损坏,摩托车乘载人员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证言;
4.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规驾驶,造成被害人孙某某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母亲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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