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23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34省道与莱芜区雪野镇环湖路(恒大)路口北时,追尾前方顺行停车等候信号灯的孟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致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又撞至前方顺行停车等候信号灯的朱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孟某、乘车人魏某某、孟某某及常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某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造成肾挫裂伤、腹膜后血肿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孟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孟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田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2.鉴定意见:鉴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和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建英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95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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