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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乡**村**组 ,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街**综合楼**单元**室。2020年0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6日0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京AW****重型厢式货车沿大厂-香河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厂县**镇**村村口附近时与前方顺行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的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田爱学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阔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7月15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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