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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俄黄路交汇处右转弯时,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电话:1855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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