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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乡**村路口南约200米处时,将道路上的行人张某甲撞倒在地,并将肇事的二轮摩托车推离现场后弃车逃逸,继而张某乙驾驶豫QJ****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又与被田某某撞倒后躺在地上的张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和田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8月6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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