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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Q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刘阁村集后路口时与沿雪松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致郭某某死亡、田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田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没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没有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鉴定、车辆检测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事后赔偿对方丧葬费28000元,本人认罪认罚,但其没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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