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时07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辽H****2小型轿车沿鲅鱼圈区熊岳镇站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火车站门前掉头时,因未注意瞭望保证安全,将醉酒后躺在道路上的行人杨喜宝撞伤,致杨喜宝因创伤失血性坏休克而死亡的后果。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乙、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