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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旅社**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 ,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辽L****3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路**交通岗西侧三公里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外与行道树相撞翻滚侧翻,造成乘车人于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甲、景某某无伤害及车辆、行道树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47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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