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4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投案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4日6时1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SC****号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夏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街上**专卖店门口处与对面来车相会时,撞上路上行人王某某,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夏某某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9月23日,田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田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持有B1驾驶证。
2.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扣留田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
3. 道路事故认定书,证实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在现场等待,步行至夏某某**派出所投案。
5.河南省夏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豫)公(夏)鉴(法医)字[2015]717号,证实王某某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早上,我和我老公田某某从永城**乡**村去商丘拉货,行驶到夏某某**乡街上,街上逢会,俺家的货卡车把路上一个老头撞倒,我和我老公田某某下车查看,老头躺在地上,我老公就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打了120急救电话。
7.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14日早上我驾驶皖SC****号货车去商丘,我行驶至夏某某**镇后沿**至**的公路行驶,行驶到**街上**专卖店门口,对面来了一辆车,两车会车时,站在路东侧的一个人突然向西转身,我车的副驾驶位置的后视镜就撞到了那个人,我慌忙刹车停下来,看那个男子躺在地上,我看他伤的不清,我就用我妻子韩某某的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停了一会过来一个男子要打我,有人说让我去派出所,我就去派出所了。
本案被告人归案后有多次供述,详细供认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经过,与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尽到安全驾驶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田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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