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杨某某**镇**村**号,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陕VJN***号五菱牌面包车沿杨某某揉谷镇石家村到田东村东西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村九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杨凌交巡警支队杨陵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宗民无事故责任。案发后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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