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27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曹某**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某民立中学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逸。曹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经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孔令壮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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