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鲁LT****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日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日夏线与空港七路交汇处西侧路段,与前方骑电动车左转的被害人郑某甲相撞,致被害人郑某甲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逸,当日在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郑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