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皖N*****号轿车沿X01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裕安区**镇)时,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在马路上,田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刘某某先后遭到王某某驾驶的“皖N*****、鲁R****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金某某驾驶的皖N*****号轻型货车碾压,致刘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逃离现场后主动向公安投案,后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507****;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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