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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0612,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白山市浑江区*家属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16时10分许,驾驶吉F1**96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江源区石人镇开发区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处,与从右侧路口驶来的由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于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吉F1**96号大型专项作业车车主徐某某代为赔偿于某某家属,获得于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肇事车辆车主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某系自首,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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